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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時間:2026-03-24 21:24:15)

  1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共計25條,該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監管。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自治區有關部門,各盟市能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有關盟市發展和改革委: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有(you)關(guan)要(yao)求(qiu),加(jia)快(kuai)推(tui)動(dong)自(zi)治(zhi)區(qu)加(jia)氫(qing)站(zhan)建(jian)設(she),規(gui)範(fan)加(jia)氫(qing)站(zhan)審(shen)批(pi)與(y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保(bao)障(zhang)加(jia)氫(qing)站(zhan)安(an)全(quan)運(yun)行(xing),促(cu)進(jin)氫(qing)能(neng)產(chan)業(ye)健(jian)康(kang)持(chi)續(xu)發(fa)展(zhan),結(jie)合(he)自(zi)治(zhi)區(qu)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製(zhi)定(ding)本(ben)辦(ban)法(fa)。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監管。
  第三條 本(ben)辦(ban)法(fa)所(suo)稱(cheng)的(de)加(jia)氫(qing)站(zhan),是(shi)指(zhi)為(wei)氫(qing)燃(ran)料(liao)電(dian)池(chi)汽(qi)車(che)或(huo)氫(qing)氣(qi)內(nei)燃(ran)機(ji)汽(qi)車(che)或(huo)氫(qing)氣(qi)天(tian)然(ran)氣(qi)混(hun)合(he)燃(ran)料(liao)汽(qi)車(che)等(deng)的(de)儲(chu)氫(qing)瓶(ping)充(chong)裝(zhuang)氫(qing)燃(ran)料(liao)的(de)專(zhuan)門(men)場(chang)所(suo)。加(jia)氫(qing)站(zhan)的(de)氫(qing)燃(ran)料(liao)有(you)氣(qi)態(tai)氫(qing)或(huo)液(ye)態(tai)氫(qing)。
  第四條 盟市能源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獨立加氫站項目審批(備案)。新建油氣電氫合建站,現有加氫站擴建,現有加油、加氣、充電站基礎上增建加氫站,應取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報盟市能源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五條 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製本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氫站規劃。盟市及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建設、運營管理工作。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區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氫站的規劃。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能源、林草、氣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 自治區加氫站規劃布局應當充分考慮自治區氫能產業發展規劃要求,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等要求。
  第七條 加氫站布點規劃、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及安全管理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2010)、《加氫站安全技術規範》(GB/T34584-2017)、《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34541-2017)、《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範》(GB/T31139-2014)、《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2017)等有關標準、規範規定。上述標準規範規定另行頒布的按照新版本執行。
  第三章 建 設
  第八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審批(備案)管理,加氫站項目暫參照天然氣加氣站(CNG)建設項目管理。
  第九條 加氫站報建審批或備案後,應在審批或備案後2年內開工。確需延期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界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審批或備案部門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隻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在加氫站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修改設計、施工方案的,應向項目審批或備案單位提交變更申請,由項目審批或備案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臨時專業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二次評估,並依據評估結論出具設計變更批複意見書。擅自變更設計、施工方案的,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 jiaqingzhanxiangmujungonghou,jianshedanweiyingdangyifazuzhijungongyanshou,bingxiangxiangmushenpihuobeianbumenshenqingzongheyanshou。weijingjungongyanshouhuoyanshoubuhegede,budejiaofushiyong。
  第四章 運 營
  第十二條 在國家未出台加氫站經營管理法律法規前,應向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審批。
  向車用氫氣瓶充裝氫氣的加氫站,加氫站運營主體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加jia氫qing站zhan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取qu得de相xiang關gua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後hou,運yun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組zu織zhi製zhi定ding試shi運yun行xing方fang案an並bing進jin行xing專zhuan家jia論lun證zheng,全quan麵mian評ping估gu加jia氫qing站zhan安an全quan性xing能neng,論lun證zheng結jie果guo有you關guan情qing況kuang報bao盟meng市shi建jian設she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
  第十四條 試運行結束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結果評審,經專家評審合格的,報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正式運營。
  第十五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氫能產業發展情況,在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合理製定加氫價格,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加氫站需要停業、歇業、複業的,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製定工作方案,提前30日(ri)向(xiang)運(yun)營(yi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批(pi)準(zhun)後(hou)執(zhi)行(xing)。如(ru)因(yin)突(tu)發(fa)情(qing)況(kuang)暫(zan)停(ting)營(ying)業(ye)的(de),加(jia)氫(qing)站(zhan)運(yun)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及(ji)時(shi)向(xiang)運(yun)營(yi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報(bao)送(song)情(qing)況(kuang)說(shuo)明(ming),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必(bi)要(yao)的(de)安(an)全(quan)措(cuo)施(shi)並(bing)啟(qi)動(dong)應(ying)急(ji)預(yu)案(an)。加(jia)氫(qing)站(zhan)發(fa)生(sheng)轉(zhuan)讓(rang)、售賣的,加氫站運營單位應提前30日向運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加(jia)氫(qing)站(zhan)運(yun)營(yi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落(luo)實(sh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主(zhu)體(ti)責(ze)任(ren),單(dan)位(wei)的(de)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是(shi)本(ben)單(dan)位(we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第(di)一(yi)責(ze)任(ren)人(ren),對(dui)本(ben)單(dan)位(we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工(gong)作(zuo)負(fu)主(zhu)要(yao)責(ze)任(ren)。嚴(yan)格(ge)執(zhi)行(xing)《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加氫站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及時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製定事故應急預案。
  旗(qi)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危(wei)險(xian)化(hua)學(xue)品(pin)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加(jia)氫(qing)站(zhan)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綜(zong)合(h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製(zhi)定(ding)加(jia)氫(qing)站(zhan)事(shi)故(gu)應(ying)急(ji)預(yu)案(an),並(bing)負(fu)責(ze)應(ying)急(ji)預(yu)案(an)的(de)組(zu)織(zhi)實(shi)施(shi)工(gong)作(zuo)。各(ge)級(ji)建(jian)設(she)行(xing)政(zheng)、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向用戶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的氫氣,建立與上遊氫氣供應單位的供應保障機製,製定保供應急預案,及時監測、預測,並向運營管理部門報送氣源風險信息。
  第十九條 加氫站不得為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已報廢等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氫車輛加氫。
  第二十條 加jia氫qing站zhan主zhu要yao設she備bei應ying有you清qing晰xi的de安an全quan工gong藝yi流liu程cheng圖tu,在zai主zhu要yao操cao作zuo點dian上shang標biao示shi相xiang關guan安an全quan責ze任ren人ren姓xing名ming和he聯lian係xi方fang式shi等deng信xin息xi,在zai危wei險xian區qu域yu及ji重zhong要yao設she備bei處chu懸xuan掛gua相xiang應ying安an全quan警jing示shi標biao誌zhi。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bu得de侵qin占zhan、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 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相關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後,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二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責任人、技術負責人、設(she)備(bei)管(guan)理(li)及(ji)操(cao)作(zuo)人(ren)員(yuan)等(deng)需(xu)進(jin)行(xing)專(zhuan)業(ye)技(ji)術(shu)培(pei)訓(xun)並(bing)取(qu)得(de)相(xiang)關(guan)職(zhi)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加(jia)氫(qing)站(zhan)經(jing)營(ying)主(zhu)體(ti)應(ying)當(dang)定(ding)期(qi)對(du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進(jin)行(xing)必(bi)要(yao)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知(zhi)識(shi)教(jiao)育(yu)培(pei)訓(xun)。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中涉及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環保、規劃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國家出台相關法規政策後,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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