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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通】柳州樓盤開發地源熱泵可獲專項資金補貼 |
| (時間:2026-03-25 00:37:35) |
目前,柳州市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比例,出台了一係列配套、激勵政策,《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就是其中之一。記者從市住建委了解到:房屋開發商應該積極影響政府的號召,利用這一利好政策,在樓盤開發中,在今年7月30日之前推廣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既可得到政策扶持,又推廣了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是一舉兩得的好事。 按照此項政策,開發商在樓盤開發中,采用地源熱泵係統(江水源、土壤源、汙水源),太陽能光熱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通過專家評審列入示範項目後即可得到“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的補貼。 補助標準:地下(表)水源熱泵、汙水和工業廢水熱泵、土壤源熱泵,按3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助;太陽能光熱應用按10―15元/平方米進行補助;太陽能光電應用按5―8元/瓦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專項資金的撥付是在關鍵設備進場後和專項驗收後分兩次撥付。示範項目可再生能源係統關鍵設備進場後,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財政局、市住建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市住建委出具的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撥付專項資金的50%給項目建設單位。 示範項目可再生能源專項驗收完成後,按如下方式撥付剩餘專項資金:實際完成節能量和示範麵積達到合同約定量95%以上(含95%)的,撥付剩餘專項資金給項目建設單位;實際完成節能量或示範麵積未達到合同約定量95%的,根據實際完成的節能量和示範麵積占合同約定量的比例,撥付剩餘專項資金。實際完成節能量或示範麵積低於合同約定量的50%的,終止撥付剩餘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用、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財政局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並依法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補助資金的;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未按要求完成項目進度或未按規定建設實施的;未通過檢測、驗收評估的;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我市其他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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