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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開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試點示範申報 |
| (時間:2026-03-25 03:35:08) |
近(jin)日(ri),山(shan)西(xi)省(she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廳(ting)發(fa)布(bu)通(tong)知(zhi),我(wo)省(sheng)開(kai)展(zhan)第(di)二(er)批(pi)智(zhi)能(neng)光(guang)伏(fu)試(shi)點(dian)示(shi)範(fan)申(shen)報(bao),支(zhi)持(chi)培(pei)育(yu)一(yi)批(pi)智(zhi)能(neng)光(guang)伏(fu)示(shi)範(fan)企(qi)業(ye),支(zhi)持(chi)建(jian)設(she)一(yi)批(pi)智(zhi)能(neng)光(guang)伏(fu)示(shi)範(fan)項(xiang)目(mu)。 示範企業申報主體為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製造企業、係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等,應符合以下條件: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於2年;具有較強的智能光伏技術研發能力或創新服務能力;已提供先進、成熟的市場化應用產品、服務或係統;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示範項目申報主體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製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係;在工業園區、建築及城鎮、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光伏電站、光伏扶貧及其他領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應用;采用不少於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築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築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少於0.1MW;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具備長期運營能力,有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有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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