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吉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吉林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施辦法(試行) ,鼓勵使用廠區空地、屋頂、設施農業頂棚、附屬設施、庭院平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的臨時用地,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光伏發電項目應優先在荒山、荒地、鹽堿地、采煤沉降區、關停礦區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資源較為豐富的區域選址建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全文如下:
吉林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施辦法(試行)
第di一yi條tiao為wei支zhi持chi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產chan業ye持chi續xu健jian康kang發fa展zhan,規gui範fan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管guan理li,依yi據ju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結jie合he我wo省sheng實shi際ji和he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特te點dian,製zhi定ding本ben辦ban法fa。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麵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
第三條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符合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與自然環境、生態保護、軍事設施、礦產資源開發以及其他產業項目建設用地統籌安排,合理確定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光伏發電項目應優先在荒山、荒地、鹽堿地、采煤沉降區、關停礦區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資源較為豐富的區域選址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曆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光伏發電項目輸出線路允許穿越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等限製或禁止占用區域;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和重點國有林區。
第五條鼓勵使用廠區空地、屋頂、設施農業頂棚、附屬設施、庭院平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的臨時用地,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農用地審批。
第七條光伏方陣使用林地的,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於50%的灌木林地,不得毀壞原有植被,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後應當恢複林地原狀。
第八條光伏方陣使用灌木林地和草地時,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淨間距設置不得低於2米,光伏組件最低點應高於灌木1米以上,與地麵距離不低於2.5米,樁基列間距應大於4米、行間距應大於7米,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麵。
第di九jiu條tiao光guang伏fu方fang陣zhen使shi用yong草cao地di的de,采cai用yong草cao光guang互hu補bu模mo式shi,不bu得de毀hui壞huai原yuan有you植zhi被bei,草cao原yuan綜zong合he植zhi被bei覆fu蓋gai度du不bu低di於yu草cao光guang互hu補bu前qian水shui平ping。鼓gu勵li以yi租zu賃lin的de方fang式shi進jin行xing,運yun營ying期qi間jian相xiang關guan方fang簽qian訂ding協xie議yi,到dao屬shu地di林lin草cao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項xiang目mu期qi滿man後hou恢hui複fu草cao原yuan原yuan狀zhuang。
第十條光伏發電項目的配套設施用地(方陣內部和四周的道路除外)按建設用地管理,並嚴格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製指標》要求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一條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但不得妨礙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運行。
dishiertiaoguangfufangzhenxiangmutuichushi,yongdidanweiyinghuifunongyongdihuoweiliyongdiyuanzhuang,weianguidinghuifuyuanzhuangde,youxiangmusuozaidiziranziyuanzhuguanbumenzelingzhenggai。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製,推動用地用林用草審批效率提升。
第(di)十(shi)四(si)條(tiao)自(zi)然(ran)資(zi)源(yuan)和(he)林(lin)草(cao)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根(gen)據(ju)職(zhi)責(ze),分(fen)工(gong)負(fu)責(ze)本(ben)地(di)區(qu)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用(yong)林(lin)用(yong)草(cao)的(d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將(jiang)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用(yong)林(lin)用(yong)草(cao)納(na)入(ru)日(ri)常(chang)督(du)察(cha)執(zhi)法(fa),及(ji)時(shi)發(fa)現(xian)和(he)嚴(yan)肅(su)查(zha)處(chu)違(wei)法(fa)違(wei)規(gui)用(yong)地(di)用(yong)林(lin)用(yong)草(cao)行(xing)為(wei)。
第十五條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的規劃布局和統籌管理,合理安排項目開發時序,促進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吉林省自然資源廳、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按工作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