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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u國guo家jia能neng源yuan局ju網wang站zhan消xiao息xi,為wei規gui範fan新xin型xing儲chu能neng項xiang目mu管guan理li,推tui動dong新xin型xing儲chu能neng積ji極ji穩wen妥tuo健jian康kang有you序xu發fa展zhan,促cu進jin以yi新xin能neng源yuan為wei主zhu體ti的de新xin型xing電dian力li係xi統tong建jian設she,支zhi撐cheng碳tan達da峰feng、碳中和目標實現,國家能源局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的通知。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型儲能項目管理,促進新型儲能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支撐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係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關於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 第三條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堅持安全第一、規範管理、積極穩妥原則,包括規劃布局、備案要求、項目建設、並網接入、調度運行、監測監督等環節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新型儲能項目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健全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管理體係,負責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發展及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新型儲能政策執行、並網調度、市場交易及運行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製全國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能源技術創新規劃等相關文件,在論證發展基礎、發展需求和新型儲能技術經濟性等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確定全國新型儲能發展目標、總體布局等。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因地製宜,創新引領、示範先行,市場主導、有序發展,立足安全、規範管理的原則,研究本地區重點任務,指導本地區新型儲能發展。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關係電力係統安全高效運行的新型儲能發展規模與布局研究,科學合理引導新型儲能項目建設。 第三章 備案建設 第八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配套製度對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並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第九條 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安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 第十條 新型儲能項目完成備案後,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後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新型儲能項目,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範要求,承擔項目設計、谘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第十三條 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規範要求,通過具有相應資質機構的檢測認證,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新型儲能項目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消防、環保等管理程序,落實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新(xin)建(jian)動(dong)力(li)電(dian)池(chi)梯(ti)次(ci)利(li)用(yong)儲(chu)能(neng)項(xiang)目(mu),必(bi)須(xu)遵(zun)循(xun)全(quan)生(sheng)命(ming)周(zhou)期(qi)理(li)念(nian),建(jian)立(li)電(dian)池(chi)一(yi)致(zhi)性(xing)管(guan)理(li)和(he)溯(su)源(yuan)係(xi)統(tong),梯(ti)次(ci)利(li)用(yong)電(dian)池(chi)均(jun)要(yao)取(qu)得(de)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機(ji)構(gou)出(chu)具(ju)的(de)安(an)全(quan)評(ping)估(gu)報(bao)告(gao)。已(yi)建(jian)和(he)新(xin)建(jian)的(de)動(dong)力(li)電(dian)池(chi)梯(ti)次(ci)利(li)用(yong)儲(chu)能(neng)項(xiang)目(mu)須(xu)建(jian)立(li)在(zai)線(xian)監(jian)控(kong)平(ping)台(tai),實(shi)時(shi)監(jian)測(ce)電(dian)池(chi)性(xing)能(neng)參(can)數(shu),定(ding)期(qi)進(jin)行(xing)維(wei)護(hu)和(he)安(an)全(quan)評(ping)估(gu),做(zuo)好(hao)應(ying)急(ji)預(yu)案(an)。 第四章 並網運行 第十六條 電dian網wang企qi業ye應ying根gen據ju新xin型xing儲chu能neng發fa展zhan規gui劃hua,統tong籌chou開kai展zhan配pei套tao電dian網wang規gui劃hua和he建jian設she。配pei套tao電dian網wang工gong程cheng應ying與yu新xin型xing儲chu能neng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協xie調tiao進jin行xing。各ge級ji能neng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負fu責ze做zuo好hao協xie調tiao工gong作zuo。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新型儲能項目接網程序,向已經備案的新型儲能項目提供接網服務。 第十八條 新型儲能項目在並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xiaofangyouguanguiding,wanchengxiangguanshouxu。dianwangqiyeyinganyouguanbiaozhunheguifanyaoqiu,mingquebingwangtiaoshiheyanshouliucheng,jijipeihekaizhanxinxingchunengxiangmudebingwangtiaoshiheyanshougongzuo。 第十九條 dianwangqiyeyinganzhaofalvfaguihejishuguifanyaoqiu,caiquxitongxingcuoshi,youhuatiaoduyunxingjizhi,kexueyouxiantiaoyong,baozhangxinxingchunengliyonglv,chongfenfahuixinxingchunengxitongzuoyong。 第二十條 新型儲能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係統,按程序向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接受調度指令。 第二十一條 項(xiang)目(mu)單(dan)位(wei)應(ying)做(zuo)好(hao)新(xin)型(xing)儲(chu)能(neng)項(xiang)目(mu)運(yun)行(xing)狀(zhuang)態(tai)監(jian)測(ce)工(gong)作(zuo),實(shi)時(shi)監(jian)控(kong)儲(chu)能(neng)係(xi)統(tong)運(yun)行(xing)工(gong)況(kuang),在(zai)項(xiang)目(mu)達(da)到(dao)設(she)計(ji)壽(shou)命(ming)或(huo)安(an)全(quan)運(yun)行(xing)狀(zhuang)況(kuang)不(bu)滿(man)足(zu)相(xiang)關(guan)技(ji)術(shu)要(yao)求(qiu)時(shi),應(ying)及(ji)時(shi)組(zu)織(zhi)論(lun)證(zheng)評(ping)估(gu)和(he)整(zheng)改(gai)工(gong)作(zuo)。經(jing)整(zheng)改(gai)後(hou)仍(reng)不(bu)滿(man)足(zu)相(xiang)關(guan)要(yao)求(qiu)的(de),項(xiang)目(mu)單(dan)位(wei)應(ying)及(ji)時(shi)采(cai)取(qu)項(xiang)目(mu)退(tui)役(yi)措(cuo)施(shi),並(bing)及(ji)時(shi)報(bao)告(gao)原(yuan)備(bei)案(an)機(ji)關(guan)及(ji)其(qi)他(ta)相(xiang)關(guan)單(dan)位(wei)。 第五章 監測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國新型儲能管理平台,實現全國新型儲能項目信息化管理,將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運行實際情況作為製定產業政策、完善行業規範和標準體係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新型儲能項目監測管理體係建設,根據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建設、運行、市場交易情況,研究並定期公布新型儲能發展規模、建設布局、調度運行等情況,引導新型儲能項目科學合理投資和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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