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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從2020年起,對於超國家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給企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擔。 據了解,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內蒙古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執行不嚴格,核準、備案管理不規範,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通知表示,將進一步強化規劃目標引導和約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原則上重點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采煤沉陷區、露天礦排土場等地布局風電、光伏電站,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布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通知同時表示,“十三五”規劃期間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並網;對於不具備建設條件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及時騰出發展空間。 以下是原文: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區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 內能新能字〔2020〕140號
各盟市能源局、發展改革委、滿洲裏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自治區依托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風電、光伏發電持續快速發展。但是,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執行不嚴格,核準、備案管理不規範,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管理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自治區將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結合電力外送通道規劃及區內消納能力等條件科學統籌做好風電、光伏發電等中長期規劃。進一步強化規劃目標引導和約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原則上重點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采煤沉陷區、露天礦排土場等地布局風電、光伏電站,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布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二、加強審批管理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項目審批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風電、光伏發電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各項規定。從2020年起,對於超國家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給企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擔。 三、加強建設管理。 各(ge)盟(meng)市(shi)能(neng)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要(yao)嚴(yan)格(ge)執(zhi)行(xing)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政(zheng)策(ce)要(yao)求(qiu),梳(shu)理(li)摸(mo)清(qing)家(jia)底(di),有(you)序(xu)分(fen)類(lei)推(tui)進(jin)存(cun)量(liang)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對(dui)於(yu)納(na)入(ru)國(guo)家(jia)建(jian)設(she)規(gui)模(mo)的(de)項(xiang)目(mu),加(jia)快(kuai)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進(jin)度(du),“十三五”規劃期間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並網;對於不具備建設條件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及時騰出發展空間。 四、加強簽約管理 為進一步發揮各大發電企業集團在清潔能源開發方麵的技術、資金、人(ren)才(cai)等(deng)優(you)勢(shi),自(zi)治(zhi)區(qu)政(zheng)府(fu)已(yi)經(jing)陸(lu)續(xu)與(yu)各(ge)發(fa)電(dian)集(ji)團(tuan)簽(qian)署(shu)了(le)深(shen)化(hua)戰(zhan)略(lve)合(he)作(zuo)框(kuang)架(jia)協(xie)議(yi)。原(yuan)則(ze)上(shang)各(ge)盟(meng)市(shi)旗(qi)縣(xian)與(yu)相(xiang)關(guan)企(qi)業(ye)簽(qian)署(shu)的(de)合(he)作(zuo)開(kai)發(fa)協(xie)議(yi),必(bi)須(xu)與(yu)自(zi)治(zhi)區(qu)規(gui)劃(hua)相(xiang)銜(xian)接(jie)。對(dui)於(yu)各(ge)盟(meng)市(shi)旗(qi)縣(xian)超(chao)自(zi)治(zhi)區(qu)規(gui)劃(hua)簽(qian)署(shu)的(de)合(he)作(zuo)開(kai)發(fa)協(xie)議(yi),自(zi)治(zhi)區(qu)將(jiang)不(bu)予(yu)支(zhi)持(chi)。 請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管理工作機製,切實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工作,共同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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