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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加州《加州自願碳市場披露法》 即將生效 |
| (時間:2026-03-24 22:5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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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加文-紐森(Gavin Newsom)簽署了《自願碳市場披露法案》(Voluntary Carbon Market Disclosures Act,VCMDA),該法案規定了在加利福尼亞州開展業務的自願碳抵消(Voluntary Carbon Offset,VCO)市場參與者以及在加利福尼亞州對自身或產品做出某些氣候相關聲明的其他商業實體的報告和披露要求。
氣候變化日益成為監管機構、企業和公眾關注的焦點。越來越多的公司承諾減少溫室氣體(GHG)排放,到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以此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一部分。各公司紛紛求助於自願碳交易市場來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自願碳市場提供了一種抵消機製,允許企業、非政府組織、政府和個人通過投資於旨在清除或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環保項目,自願抵消溫室氣體排放。自願碳排放量由減少、清除或捕獲大氣中的排放物的項目產生,如重新造林、可再生能源或能源效率。一個VCO通常代表減少一公噸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排放。
ziyuantanshichangtongchangyouduliderenzhengzuzhijianguan。zhezhongquefazhengfujianguanhuojiandudeqingkuanghuidailaifengxian,jitongguodixiaoxiangmuchanshengdexinyongedubingbunengzhenzhengjianshaowenshiqitipaifang。VCMDA試圖通過強製披露來解決這一問題。
除了對購買或銷售VCO的公司規定新的義務外,VCMDA還將要求在加州經營的、聲稱實現淨零排放或碳中和的公司在其公司網站上披露並定期更新某些信息。
這些要求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披露內容必須每年更新。VCO市場參與者和聲稱與氣候相關的承保實體應迅速行動起來,遵守VCMDA披露和報告要求。
適用性
VCMDA對三類實體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
位於加利福尼亞州境內的VCO銷售商和營銷商;
在加州經營並使用VCO在加州做出某些氣候相關聲明的VCO買方;
在加州經營並在加州對其自身或產品做出某些氣候相關聲明的其他商業實體。
VCMDA的披露要求不適用於不在加州經營或不在加州做出特定聲明的企業。根據VCMDA,VCO不包括代表或對應與減少或防止溫室氣體有關的法律或監管任務的產品。
然而,VCMDA沒有定義公司“在加州經營”的含義。一家企業是否與加利福尼亞州有足夠的聯係並受VCMDA約yue束shu是shi一yi個ge事shi實shi密mi集ji型xing的de調tiao查zha,很hen可ke能neng由you法fa院yuan決jue定ding。加jia州zhou曆li來lai采cai取qu擴kuo張zhang性xing的de方fang法fa,傾qing向xiang於yu要yao求qiu即ji使shi業ye務wu量liang相xiang對dui較jiao小xiao的de公gong司si也ye要yao遵zun守shou州zhou法fa規gui。作zuo為wei最zui佳jia實shi踐jian,任ren何he在zai加jia州zhou開kai展zhan業ye務wu並bing提ti出chu排pai放fang相xiang關guan聲sheng明ming的de公gong司si都dou應ying考kao慮lv識shi別bie並bing披pi露lu支zhi持chi公gong司si減jian排pai或huo碳tan中zhong和he聲sheng明ming的de所suo有you信xin息xi。
披露要求
1、VCO銷售商和營銷商必須披露的信息:
VCMDA要求加利福尼亞州的VCO營銷者和銷售者在其公共網站上披露並每年更新以下信息:
有關適用碳補償項目的詳細信息,包括:
用於估算減排量或清除效益的具體協議(protocol)
抵消項目的地理位置
項目時間表
項目開始或將要開始的日期
特定減排量或清除量開始或將要開始、修改或逆轉的日期和數量
項目類型,包括項目的抵消是否來自碳清除、避免的排放,或者,如果項目既有碳清除又有避免的排放,每種抵消的細節
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或非營利實體製定的有關標準
賣方知道或應該知道項目的耐久期,即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或溫室氣體去除增強措施的耐久性小於二氧化碳排放的大氣壽命
項目屬性是否有獨立的專家或第三方審定或核查。
每年減少的排放量或碳清除量。
關於項目未完成或未達到預計減排量或清除效益時的責任措施的詳細信息,包括在以下情況下實體應采取的行動的詳細信息:
如果碳儲存項目被逆轉。
如果未來的減排量沒有實現。
獨立再現和驗證使用協議發放的減排或清除信用數量所需的相關數據和計算方法。
2、要求VCO的購買者和使用者披露信息:
VCMDA要求因購買VCO而提出氣候相關索賠的企業在其公共網站上披露並每年更新以下信息:
銷售抵消的商業實體名稱以及抵消登記處或計劃
項目識別號(如適用)
登記冊或項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如適用)
抵消項目類型,包括購買的抵消是否來自碳清除、避免排放或兩者的結合,以及地點
用於估算減排量或清除效益的具體協議
列出的公司數據和聲明是否有獨立的第三方驗證
3、加利福尼亞州氣候相關聲明企業的披露要求:
VCMDA要求在加州對自身或其產品做出某些氣候相關聲明的實體在其公共網站上披露並每年更新以下與其聲明相關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信息:
記錄“碳中和”、“淨零排放”或其他類似聲明如何被確定為準確或實際實現的所有信息,以及如何衡量實現該目標的中期進展;
列出的公司數據和聲明是否有獨立的第三方驗證。
處罰
未能滿足這些要求的企業可能會受到巨額民事處罰。VCMDA授權加州總檢察長對每項違規行為處以每天最高2,500美元的民事罰款,最高限額為500,000美元。
實施
在加州營銷、購買或銷售VCO的企業,或對企業實體或附屬機構或與產品銷售相關的任何特定氣候相關聲明的企業,應仔細關注新法律,並開始準備所需的披露。
盡管VCMDA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但受VCMDA約束的實體可能有額外的時間來遵守披露要求並避免民事處罰。2023年11月30日,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VCMDA》作者傑西-加布裏埃爾(Jesse Gabriel)致信加利福尼亞州眾議院首席書記官,澄清了《VCMDA》規定2025年1月1日為合規截止日期的意圖。加布裏埃爾議員還指出,他打算在2024年1月3日加州眾議院再次召開會議時向《眾議院日報》提交一封正式信函。根據有關披露截止日期的立法意圖,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有可能不會在實踐中執行VCM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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